规章制度

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发布日期:2018-11-14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北京市总工会和北京市教育工会有关“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稳步、规范发展”的指示精神,学校决定建立爱心互助金。

第二条 建立爱心互助金是学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让群众得实惠,大力推进互助互济保障事业的重要实践成果;是依靠学校和全体教职工合力构筑抵御重大疾病给教职工带来经济风险的有效屏障;是全校教职工奉献爱心、扶危济困、互助互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行动。学校建立互助金重在倡导“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奉献互助情”、“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互助精神。

为了管好、用好互助金,校工会增设爱心互助金专门管理委员会(简称:互管会),对互助金实施严格、规范的民主管理。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我校教职工,即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校办企业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均可参加学校爱心互助。本办法施行前已患重大疾病且在治疗中的教职工特许加入。

第五条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教职工参加爱心互助须具名提交加入申请,有义务按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互助费。凡获准参加爱心互助的教职工,在罹患重大疾病时都有申请享受互助金资助的权利。教职工退出爱心互助也须具名提交退出申请。

 

 互助金的筹措

第六条 互助金的来源包括三个部分,即:教职工交纳的互助费;学校的配套拨款;接受校内外单位及个人的专项捐赠。

第七条 互助费每年趸交一次,互管会根据教职工申请提供名单,由校工会财务室(财务处代管)从教职工个人工资和离退休费中代扣;校办企业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编制职工的互助费,由所在单位在每年规定期限内收齐并交到校工会财务室(财务处代管)。

第八条 互助费依据教职工不同年龄段的不同患病概率实行分档计收:40岁(含)及以下,每年120元(相当于每月10元);41岁至59岁,每年240元(相当于每月20元);60岁及以上,每年360元(相当于每月30元)。

第九条 教职工持续交纳互助费超过一定年限,却从未申请享受互助金资助的,互管会将按下列标准减收其互助费:连续交费超过10年的,每年减收20元;连续交费超过20年的每年减收40元;连续交费超过30年的每年减收60元。已享受互助金资助的教职工不享受减收优惠。

第十条 教职工人事关系脱离学校或经人事部门确认不属于学校正式编制的人员,从当月起不再具有享受学校互助金资助的权利。已交互助费不退还。

第十一条 教职工退出时须具名提交退出申请,自互管会确认之日起不再具有享受学校互助金资助的权利。已交互助费不退还。

第十二条 教职工欠交互助费,互管会将以书面方式进行提示,经提示一个月内仍未交的视为自动退出,自提示签发之日起不再具有享受学校互助金资助的权利。已交纳的互助费不退还。

第十三条 教职工退出爱心互助又申请重新加入的,须经互管会审批,在足额补交齐停交期间的全部互助费后,于下一年度起方可申请享受互助金的资助。

第十四条 教职工一直未参加学校爱心互助中途申请加入的,须经互管会审批,在足额补交本办法实施以来的全部互助费后,于下一年度起方可申请享受互助金的资助。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公派出国等原因欠交互助费的,回国后须提交人事处出具的出国证明,在补齐出国期间欠交的全部互助费后,于补齐欠费的次月起即可申请享受互助金的资助。

第十六条 新教职工在试用期满后要求加入爱心互助的,可向互管会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并按规定交纳互助费后,于次月起即可申请享受互助金的资助。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第四条“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之规定,学校每年按教职工缴纳爱心互助费总额的相同数额给予配套拨款。学校拨款全额注入互助金专门账户。学校接受校内外单位及个人专项爱心捐赠,全额注入互助金专门账户。

第十八条 互助金的当年余款全部结转下年继续滚存使用。

 

 互助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教职工罹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治疗发生自负、自费医疗费的,须在每年年底前提交上一年12月20日以后至本年12月20日以前的享受互助金资助申请表,并提供有效票据及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教职工申请互助金资助,应填写互助金资助申请表,经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持本人在北京市规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医保定点药店及慈善基金会等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有效凭据、我校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后的凭单底联(凭单底联丢失无法补办)、本人的有效证件(工作证或离休证、退休证)到互管会办公室(校工会)办理互助金资助申请手续。行动不便的教职工可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校互管会认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

(一) 恶性肿瘤;

(二) 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

(三) 脑血管意外及脑中风急救;

(四)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 血管搭桥术(血管旁路移植术);

(六) 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各种支

架植入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

(七) 尿毒症及其他类型慢性肾功能衰竭疾病;

(八)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 良性脑肿瘤;

(十)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 严重原发性心肌炎、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

阿尔茨海默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Ⅰ型糖尿病、严重多发性硬化、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二)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深度昏迷、语言能力丧失、双

目失明、双耳失聪、瘫痪;

(十三)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十四) 急性重症胰腺炎;

(十五) 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及其他骨关节置换和骨科大   

型手术

(十六) 免疫系统疾病。

(十七) 其他经过专家鉴定、互管会审核认可的重大疾病及重大

意外伤害。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申请互助金资助,以当年自负、自费医疗费两项合计10,000元为申请下限,以100,000元为申请上限,不足下限部分和超出上限部分不予考虑。

第二十三条 互助金资助标准:

(一)互助金的收缴使用将遵循“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当年滚存收入总额的90%作为基数(收入总额的10%留存应急),与当年申请资助总额相比,求得当年资助总控比例。所得比例小于100%时,以所得比例作为当年资助总控比例。所得比例大于100%时,以100%作为当年资助总控比例。

(二)按时足额交纳互助费的教职工,第一次申请互助金资助的,按加入年限分档给予资助:

加入10年以内(含10年)的,按总控比例80%;

加入20年以内(含20年)的,按总控比例90%;

加入20年以上(不含20年)的,按总控比例100%。

(三)教职工享受互助金资助在一次以上的,其资助比例以第一次享受比例为80%,自第二次起每次递减20%(即第二次只享受60%,第三次只享受40%,第四次只享受20%,)享受资助五次以后仍需资助者,可继续享受最低标准20%。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互助金资助:

(一)各种原因未参加、未按期足额交纳互助费或被取消享受互助金资助资格的;

(二)未经校医院同意,在国家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医院就医的;

(三)北京市明确规定不能给予报销的中草药(人参、鹿茸、灵芝、虫草、麝香等)费、营养费、免疫制剂费、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四)因违法造成伤害的(如打架、斗殴,以及自虐、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整容发生的医疗费等)。

 

 互管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互管会作为校工会下属专门工作委员会,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双代会)的监督指导。互助金收缴使用情况每年须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作一次汇报,经联席会议审议后应在校园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互管会由校领导及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离退休工作处、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会福利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校领导兼主任,工会负责人兼副主任。互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二十七条 互管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时研究、修改互助金管理办法,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二)掌握互助金收缴情况,对互助金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互管会每年1月5日前召开全体会议,对上年12月20日以前教职工提交的互助金资助申请进行集中审核,以票决方式通过资助方案。

第二十八条 互管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每年12月对互助金收入情况进行统计,对教职工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12月底将汇总情况及相关材料提交互管会。

(三)负责互管会的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并依据互管会通过的资助方案签发资助通知单。经其所在部门通知申请人持通知单到财务处领款。

(四)完成互管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九条 互管会资金核算机构及职责

受互管会委托,在校工会财务账户内开设专门户账,对互助金实行单独核算管理。互助金每年结算一次,定期向互管会提交互助金收缴使用情况报表及报表说明。

 

 互助金使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三个方面的监督,即审核监督、职能监督和群众监督。互管会、互管会办公室及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实行审核监督;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实行职能监督;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及全校教职工实行群众监督。任何人对非法套取互助金资助、滥用互助金审批权利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接到举报,应对举报涉及到的有关情况进行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已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属试行办法,在试行过程中须继续研究、修改,不断完善。本办法由互管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须经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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