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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教代会、工会文件
发布日期:2018-01-12 浏览次数: 字号:[ ]

北京语言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依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和稳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我校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教代会在学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比例为在职教职工总数的10%;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

(二)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事业心,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不谋私利,热心改革,勇于创新;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事公正,为人正派;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届满应当按期换届。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大会。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应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工会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九条  教代会原则上以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建立代表组,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代表组。代表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正、副组长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教代会各代表组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参加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制定明确的工作规则。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不限于教代会代表,一般由5—7人组成,各委员会应推选既有组织领导能力,又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主任、副主任。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各代表组协商提名,由教代会大会通过,各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并积极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教代会及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我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根据本规则制定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二级教代会分为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单位教职工全体大会两种组织形式。校级教代会代表是各单位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10—30%,任期5年。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单位内行使学校教代会相应的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领导。各单位的部门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接受校工会的工作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北京语言大学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北京语言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教代会工作制度,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一、教代会的筹备

教代会的筹备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

学校教代会筹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换届时,提出教代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党委讨论确定。

(二)换届时,提出教代会换届工作方案,提交学校党委讨论确定。

(三)召开年度大会时,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建议,提交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四)拟定教代会大会日程、议程,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五)做好会议的会务工作。

(六)换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学校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的请示等文件上报上级工会。

二、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一)教职工代表的选举(换届时)

1.校工会提出代表选举方案,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批准。选举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当选条件、选区划分、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2.代表名额的分配

代表名额原则上为教职工总数的10%左右;按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分配到各选举单位。学校领导的代表名额另行分配。

3.各选举单位根据所分配名额,首先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然后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不足一人按一人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获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选票者当选候选人。

4.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校工会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结构和比例,选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等。

5.学校领导应为教代会代表,其代表名额分别分配到各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二)教职工代表的调整、撤销与增补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进行调整: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其所在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提请调整。教职工代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

(2)教职工代表退休,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受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刑罚的,其代表资格自处分或刑罚生效之日起即行撤销;

(4)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应予调整;

(5)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教代会执委会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选举结果报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2.教职工代表的增补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执委会提出补选申请。

(2)其补选申请得到教代会执委会同意后,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并将选举结果报送校工会。

(3)其选举结果得到教代会执委会同意后,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填表备案。

(4)教代会执委会应在下一次教代会全体大会上报告代表调整、撤销与增补情况。

(三)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由教代会负责,委托校工会具体实施。

三、教代会的提案

教代会代表提案,是学校教代会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进行征集,由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就学校改革发展、教学科研、服务管理、分配制度、干部任免、职务评聘、生活福利、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建设性方案。

教代会成立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主席团选举产生。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制订有关提案工作细则。

四、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常任制。

(一)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和主持会议;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二)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换届时)

1.换届前,由教代会执委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提出下届主席团人数、构成、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大会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不少于代表人数的10%。

2.大会主席团可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3.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应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进行通过。

五、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预备会议由大会主席团负责人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一)大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换届时);

(三)做关于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有增补情况时);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换届时);

(六)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名单(换届时);

(七)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八)学校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一般采取举手方式进行会议表决。

六、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一)校长工作报告(每学年一次);

(二)必要时,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三)由工会负责人或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秘书长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由主席团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主席团或主席团扩大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

(五)各代表组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六)各代表组组长代表本代表组做大会发言;

(七)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主席团和执行委员会,并宣布选举结果;

(八)对大会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七、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决议、决定的内容

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事项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二)决议、决定的形成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如下程序:

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各代表团(组)讨论,征求意见;

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修改决议、决定草案;

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5.教代会主席团主席宣布各项决议决定表决结果。

对未获通过而又确须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代表会议或下次教代会再议。

(三)决议、决定的实施

1.教代会决议、决定经校长颁布后,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执行。

2.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向主管校长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3.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情况发生变化,确须修改时,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1.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召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对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的情况下,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就修改内容进行讨论表决,或作出新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章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一、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见上述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委会为教代会的领导机构。教代会执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一)教代会执委会的职责

1.教代会闭会期间,承担教代会主席团职责。

2.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包括:

(1)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有关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2)根据上级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推荐或者民主推选干部;

(3)根据教代会授权,对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中的个别条文或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提出修改;

(4)听取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或建议;

(二)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三、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根据教代会工作的需要,可设教学科研、生活福利、民主评议干部、青年教师工作、提案工作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一般可由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执委会成员或教学、科研、管理等一线的资深教职工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产生

1.教代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由主席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2.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

1.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2.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3.对教代会做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大会或常设主席团汇报;

4.根据需要向大会或教代会执委会报告工作;

5.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7.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本届教代会相同。

第三章  教代会文书档案

一、建档原则

(一)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要具有参考价值,并保持其本来历史面貌;

(二)文书资料齐全、完整;

(三)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一般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二、建档范围

(一) 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代表登记表;

(二)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三)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四)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五)民主评议、推荐、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六)提案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的文件资料及相关记录;

(七)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及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会议记录、纪要;

(八)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的记录;

(九)各部门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请示、报告、文件;

(十)教代会代表、教职工来信、来访的资料及处理结果;

(十一)与教代会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档案管理

(一)校、院两级教代会文书资料由校、院两级各自管理;

(二)确定专人,实行专责管理;

(三)建立收存、查阅、移交制度。


北京语言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征集和处理好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三条  教代会代表提案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组成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原则上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或教代会执委会协商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任期5年。届内成员如需调整,须经代表大会确认。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

第三章 提案征集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建议和方案。

教代会代表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注重“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做到“反映大事、实事求是、言之有据、建议具体、分析清楚、简明扼要、一事一议和字迹工整”,以保证提案质量。

第八条  提案人

所有教代会代表都可以作为提案人向教代会提出提案。提案由1位正式代表提出,5位以上(含5位)正式代表附议,规范填写提案表,提交校工会。

第九条  提案内容

(一)有关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提高学校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二)有关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三)有关提高科研水平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四)有关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五)有关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六)有关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七)有关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八)有关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第十条  提案要求

(一)提案必须一事一案。

(二)提案必须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1.提案案由,即提案的题目,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案由分析,即提案人提出提案的原因、理由或依据,要有情况分析和可行性调查。

3.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建议或措施。

4.提案人和附议人须亲自签名。

第十一条  提案时间

(一)提案时间分为教代会“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阶段。

(二)大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发布征集通知,并限定截止日期,一般只在规定期间受理。

(三)在其余时间的提案均作为“闭会期间”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定期召开会议,集中审查。

第四章 提案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程序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提案后,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和整理,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根据提案内容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建议,并进行审查前调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明确提案原因、现状和涉及的后果影响。

(三)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对提案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逐一审查,确定立案、转为意见建议或是不立案。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起草《提案审查报告》,教代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立案原则

(一)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征集要求。

(二)能站在学校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

(三)能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案的落实将对学校发展大局或大多数教职工的生活产生积极影响。

(四)所提建议和措施简明扼要、切实可行,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转为意见建议

对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建设性意见的提案,因客观条件所限不能解决或暂不可行的,可转为意见建议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待具备落实条件后积极推动落实。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二)学校或教代会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

(三)未经过充分调查研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问题;

(四)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五)学校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务;

(六)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召集承办单位落实承办工作。

第十七条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严肃对待,认真研究,积极承办。

(一)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承办单位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作出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逐步落实。确不可行、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及时反馈、答复。

(二)提案承办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建立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三)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四)校长办公会会研究通过《提案审查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承办单位必须明确答复,签署答复意见。对不能解决或暂缓解决的,做出合理解释。

第十八条  提案的答复

(一)主管校领导要对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进行审阅。

(二)承办单位将已签署答复意见的提案原件交校工会存档,承办单位留存复印件。

(三)提案委员会将签署答复意见的提案复印件送交提案人,提案人根据答复意见及办理情况,在意见反馈表上签署“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意见。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提案办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向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北京语言大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附表1:

北京语言大学教代会提案表

第    届第    次                         编号:

提案人


单  位


联系方式


时  间


附议人


案  由




提案工作委员会意见


注:1.填写提案须一事一案、一案一表,附议人不少于5人。

2.提案人和附议人须为正式代表。               

北京语言大学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回馈单


提案人 ___________ 同志:您好!

非常感谢您提出的代表提案。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并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您的提案由我单位负责承办。现将承办意见答复如下:


(可附页)

您对上述答复意见是否满意,请签署意见。如有其他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再次对您表示诚挚的谢意。

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签字)__________

提案承办单位领导  (签章):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提案协办单位领导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我对上述答复意见(划√):满意____ ,基本满意___, 不满意____


提案人签名:


年      月   日




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北京语言大学与教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学校有关考评、工资、岗位聘用、津贴、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定、履行、解决劳动合同、人事、聘任合同、录用、流动、待聘等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规则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学校用人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与教职工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一律平等;
    (三)合法原则。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解;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分别向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北京语言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校内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由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调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执委会任期一致,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止。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调解委员会每一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研究工作。调解委员会应设秘书一人,负责调解工作的记录、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调解书的制作、印章的保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法律知识,具有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校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递补。
    第十二条  学校应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占用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教师应计入工作量。在办公地点和物质上应予保障,其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  调解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调解的受理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一)指派调解委员会两名委员对争议事项及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合同、协议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和调解意见书均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调解不成的,应制作调解终止意见书,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自争议发生60天内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八条  调解委员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的回避应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应提交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程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北京语言大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教代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二条  参与讨论审议学校重大改革、建设的规划、方案及有关规章制度,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参与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评聘、考核、奖惩办法。

第四条  参与学校制定有关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代表广大教职工监督学校相关制度的实施,及时反馈广大教职工意见。

第五条  负责组织学校人事、分配制度及其他重大措施出台之前的民意征询、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定期深入学校基层单位了解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情况,对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进行调研,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  参加学校大型维修工程、设备的招标工作及学校人员招聘工作。

第八条  完成教代会执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代表大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领导和组织开展工作,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组织安排各项活动,在执委会和校工会组织领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条  每年须向教代会汇报工作。(书面形式)

第四章  人员条件及组成

第十一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第十三条  熟悉工会、教代会工作;由学校领导和部分职能部处领导等组成,符合专门委员会工作要求,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处事公道、作风正派、热情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四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由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执委会任期一致,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新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北京语言大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



北京语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6年4月20日第五届教代会执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两级教代会制度相衔接,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教育和组织教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群策群力,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分配方案、奖惩条例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监督评议本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的行政领导工作,要求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教代会应接受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并积极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的各项决议。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各单位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按照本单位分配给各小组的代表名额要求,选举出代表候选人。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各单位教代会正式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代表离职、退休,或调离本单位,即失去代表资格,应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

第十三条  代表在任期内,应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更换: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开除公职、因故长期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第十四条  更换代表,由代表所在工会小组先写书面报告送教代会执委会,说明更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教代会执委会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经原工会小组全体教职工讨论并表决,超过半数同意有效。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各单位在职教职工;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工作勤奋;

(四)积极参加学校和单位的改革和建设,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五)关心学校和单位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八)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九)一般应能工作至任期届满。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对教代会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四)对教代会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或建议;

(五)有权向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活动,在学校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正,为人正派,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出席大会,可参加会议内容的讨论,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应与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任期保持一致。届满应该按期换届,选举新一届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教代会执委会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经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代表任期相同。教代会执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教代会执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职责

(一)组织、主持教代会执委会任期内各项会议,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教代会议题、议程、决议以及决定草案等;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一般每年应至少召开1次。如有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时,必须有超过2/3的代表出席会议,议案或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对教代会讨论审议的议案都要形成决议,已经形成的决议应得到贯彻执行,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四条  每次大会召开前,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全体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提案的整理、立案、督查等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立案后,由本单位与提案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和落实。对提案的处理情况,应由教代会执委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向下次大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各单位行政应将召开教代会的经费开支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教代会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征集和整理提案等;

(二)大会闭会期间,协同教代会执委会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组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有关的宣传教育,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四)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执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校工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北京语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4月20日第五届教代会执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为继续推进我校民主管理建设,完善和规范学校教代会制度,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和《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内容规定,特制定《北京语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一、教代会具有如下四项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北京语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应定期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报告,讨论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本单位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分配的原则和办法、奖惩条例等,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通过教代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由行政领导颁布实施。

(三)审议表决权

凡涉及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如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收支预决算、重大改革措施、队伍建设等,经教代会审议表决后,由单位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教代会进行监督。

(四)评议监督权

凡涉及本单位干部提拔、人才引进等,应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

二、教代会工作机构

各分工会和直属工会小组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分工会和直属工会小组在各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教代会代表建议人选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以及教代会代表组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三、教代会代表

(一)代表的产生

各单位党政工等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应分配到相关工会小组进行参选。

(二)代表的名额比例

1.分工会:以本单位教职工总人数的20%-40%为宜,应不少于20人;

2.直属工会小组:由于人数较少,可全员参加(不需要进行选举);

3.各教学单位的教师与行政人员所占比例应与本单位人员结构比例相当,教师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教代会代表总人数的70%;

4.各分工会教代会根据代表人数可建立若干个代表组,由各组的代表民主推选组长一名,组长主要负责召集本小组代表讨论,并向教代会反馈代表意见。

(三)代表的选举

1.各分工会按照代表比例分配给各工会小组代表名额后,组织各工会小组的教职工讨论并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2.由分工会负责代表的选举工作。教代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为10%(差额不足1人时,按1人计算)。工会小组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会员必须超过本工会小组全体会员的2/3方可进行;候选人得票超过工会小组全体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少于应选人数,不足名额要另行选举;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3.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投弃权票者不可另选他人。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参加投票的人数,选举有效;多于参加投票的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4.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工会会员中推选,须经会员表决通过。

5.教代会代表的年龄一般以可任满一届为限。

四、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执委会实行常任制。

(一)  教代会执委会职责

1. 审议大会议程并提交大会讨论;

2. 听取和讨论各代表组对各项议程的审议意见;

3. 组织和主持会议;

4. 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 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  教代会执委会成员的产生(换届时)

1. 换届前,由教代会执委会根据《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

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下届教代会执委会人数、构成和建议人选等,报本单位党组织审查。教代会执委会成员中应有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和其他代表性人员。在教学单位,教师应占较大比例。教代会执委会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不超过本单位教代会代表总人数的10%。

2.教代会执委会可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一般由本单位工会负责人担任。

五、教代会提案

教代会代表提案,是本单位教代会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进行征集,由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就本单位改革发展、教学科研、服务管理、分配制度、人才项目评奖、人员调入推荐、生活福利、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建设性方案。提案工作可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进行。

教代会须成立提案工作委员会,人数可设3—5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可由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可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提案工作细则。

六、教代会年会

(一)年度教代会

年度教代会一般应每年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要事件,可根据1/3以上代表的要求,征得本单位党组织领导同意,召开临时会议。如代表大会有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会议必须有超过2/3的代表出席,并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年度教代会内容

(1)主持人(一般为分工会主席、直属工会小组组长)宣布大会开始,奏国歌;

(2)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3)单位行政负责人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由分工会主席(直属工会小组组长)作年度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

(5)本单位各种重大议题;

(6)分组讨论;

(7)各组组长汇总各小组讨论内容并进行大会汇报;

(8)宣读大会决议;

(9)宣布大会闭幕。

七、教代会换届大会

(一)换届筹备工作

教代会一届一般为3-5年。换届前应成立由各单位党政工和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代会换届的各项工作,由所在单位的教代会执委会、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负责实施,并开展以下工作:

1.制定换届大会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代表选举办法等方案;

2.选举新一届教代会代表;

3.选举新一届教代会执委会成员;

4.确定大会的中心议题及大会议程、日程安排;

5征集教代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二)召开预备会

预备会议由上届教代会执委会主任主持。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2.通过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名单。

3.通过大会议程、日程。

4.确定大会分组和组长(或召集人)。

5.举手表决通过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6.通过或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三)召开全体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1.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

(1)主持人(一般为分工会主席、直属工会小组组长)宣布大会开始,奏国歌;

(2)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3)单位行政负责人做本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由分工会主席(直属工会小组组长)作本届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

(4)宣布新一届教代会执委会候选人和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5)推荐监票人建议名单(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

(6)布置讨论其他事项。

2.分组讨论

(1)讨论有关报告;

(2)讨论会议议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

(3)讨论新一届教代会执委会候选人、监票人建议名单;

(4)各组组长汇总小组讨论情况。

3.第二次全体代表会议

(1)各组组长对本组代表在讨论期间对行政负责人所作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作解释说明;

(2)对有关文件进行表决;

(3)举手表决通过监票人名单;

(4)举手表决新一届教代会执委会人员名单;

(5)通过会议决议;

(6)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做大会总结;

(7)主持人宣布大会圆满结束。

(四)召开新一届教代会执委会第一次会议

换届大会结束后,应马上召开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主持,等额选举教代会执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1—2名。对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应分工。

(五)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立后的工作

1.将选举结果报同级党组织及校工会审批;

2.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落实大会决议和决定;向全体教职工传达大会情况及各项决议;组织带领教职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所提出的任务;听取教职工对会议的反映、意见和建议;

3.办理提案:对所收集提案进行整理、立案、分类、交办、督促提案落实;

4.做好文件的收集、汇编与存档工作,在一周内将《北京语言大学二级教代会召开情况报告表》及大会主要文件报送校工会备案。

八、教代会经费

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文件内容,各单位行政应当为承担教代会工作的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其经费应纳入行政预算。

九、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执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校工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北京语言大学工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要求,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校工会依法代表和组织会员及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员、组织和工作机构

第四条  凡我校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必要手续均可加入工会组织。

第五条  教职工会员应自觉遵守工会组织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凡在北京语言大学工作的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代表具有双重身份,大会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照确定的名额和条件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校工会分别设置校工会、部门工会、工会小组三级组织;为了方便开展工作,校工会分别设置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和福利工作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

第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校领导),常务副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1人,兼职副主席2人,委员19—21人。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部门工会按分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隶属关系设置。

第十一条  会员在25人(含)以上的单位成立部门工会委员会。

不足25人的单位成立直属工会小组。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直属工会小组长由本部门工会会员选举产生,受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双重领导,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的设置:会员在100人以上的,原则上设委员7名,其中正、副主席各1名;会员50—100人的,原则上设委员5名,其中主席1名;会员在25—50人的,原则上设委员3名,其中主席1名;

部门工会委员会一般可按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女工委员、生活福利委员等进行分工,部门工会副主席和委员可兼任以上职务。

第十三条  工会小组一般按党支部隶属关系设立,受部门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工会小组设小组长1名,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5人组成,任期五年。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下设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人。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下设福利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人。福利工作委员会配合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十七条  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宣传教育、文艺体育、女工工作、青年工作和生活福利等工作部门。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十八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执行工代会决议,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工会工作,处理校工会日常工作。

二、工会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相关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和工代会等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和工代会决议的执行。

四、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建立和完善与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的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帮助、指导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工会在接到教职工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申诉,要热情接待并作必要调研,要及时反映合理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五、结合学校和教师的工作特点,作好教职工政治思想工作,深入进行教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六、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组织教职工开展岗位练兵、基本功比赛、教师社会实践、教师社会服务等活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爱岗敬业、勤奋进取,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七、协助和督促学校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开展教职工的互帮互助活动,积极做好特困、患病教职工的送温暖工作和意外伤亡教职工的优抚工作。

八、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健康休养等活动,营造和谐的校园文化环境,推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增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生活质量。

九、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建会和吸收新会员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努力为工会广大会员和教职工服务。

第十九条  部门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校工会和本单位分党委总支和直属支部领导下,依法筹备和召开本单位的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贯彻大会决议和校工会的决定,带领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积极推进基层管理民主化进程。

三、依法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参与协调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作氛围。

四、组织开展适宜本单位教职工特点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活动。

五、学习吸收先进经验,搞好基层部门工会建设,管好和用好工会经费。

六、配合本单位党政领导搞好职工福利,做好特困、患病和伤亡职工的慰问和优抚工作。

第二十条  工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组会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带领会员积极参加学校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提高会员队伍素质,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二、动员会员参加单位的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任务,组织开展教育创新活动。

三、做好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生活,热心为会员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四、加强工会小组的自身建设,定期召开工会小组民主生活会,传达校工会及本部门工会的决议,进行会员权利、义务教育,做好新会员的发展和会费按时收缴工作。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各级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在会员中起带头作用。

三、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所负责的工作。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部门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应注意委员的学历、专业、年龄,以及人员组成的性别结构和合理性。换届改选时,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干部的选举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校工会和部门工会选举时必须采取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不低于应选人数的10%。

第二十四条  任期内各级工会干部职位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应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替补,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

一、工会小组长空缺时,由其工会小组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二、部门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空缺时,由本单位党组织和部门工会研究提出候选人,经充分酝酿后,提交部门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审批。

三、校工会委员空缺时,由所在单位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和副主席出现空缺时,由学校党委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过充分酝酿,由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审批;以上选举结果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均应予以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北京语言大学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工会委员会。



北京语言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对校工会及所属各部门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全校工会会员对校工会及所属各部门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协助同级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严肃财经法纪,使工会经费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从而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第四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第五条  校工会加强对经费审查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经费审查委员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以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校工会委员会的同时一并选举产生,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委员可由熟悉财经政策,坚持原则,求实公正的纪检、审计、财会、工会干部及工会会员担任。校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副主任一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空缺,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

第九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刻制独立公章,规格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贯彻落实上级工会关于加强经费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意见,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加强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及所属各部门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工会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它审查事项。

第十二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执行《北京市工会经审工作台账》制度,每年按时完成填报。

第十四条  在校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协助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参加、列席主席办公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财务工作会议;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校工会财务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校工会及所属部门工会的汇报;

(二)检查财务凭证、帐表、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四)发现校工会及下属部门工会的违反财经法纪及浪费行为,可提请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组织进行及时制止,对已造成的损失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五)遇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请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及财务报告必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第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向上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反映,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与不定期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每年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并审查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听取并审查下年度预算方案。

如有预算调整和追加事项,临时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以及校工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审查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应当通知校工会或被审查的部门工会;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校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

(四)校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工会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持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六)经费审查委员会与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工会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审查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应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所有会议记录、年度审查报告等均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校工会委员会及财务人员的联系,加强与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密切协作。

第二十四条  每年度至少组织经审干部培训一次。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费审查人员,校工会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需的工作时间、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由校工会给予保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北京语言大学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北京语言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北京语言大学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照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语言大学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教职工组织,依法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特殊利益。

第三条  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会同校工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为女教职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学校发展改革和各项建设事业,立足本职,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以及和谐校园建设中发挥作用。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伤害女教职工的行为作斗争。保护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为女教职工办实事,解难事。

第六条  代表和组织女教职工依法参与本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学校涉及女教职工权益政策的讨论与制定,参与涉及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女教职工利益的诉求,在研究决定涉及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  对女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促进女教职工人才的培养与成长,积极发现并向学校推荐优秀女干部、女教学骨干、女学术带头人,为其在较高层次上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九条  会同校工会各专门委员会和校内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为女教职工服务的工作。做好对困难女教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十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具有女教职工特点的文体动,丰富和活跃我校女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接受校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校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召开女教职工大会或女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需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
会主任,享受校工会副主席待遇。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校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女教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候选人,经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任命。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教职工的意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九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教职工组织的活力,积极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要为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校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北京语言大学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


北京语言大学工会福利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发挥福利工作委员会在维护教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北京语言大学工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福利工作委员会以切实维护教职工福利方面的权益为宗旨,以“反映、参与、监督”为主要工作形式,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在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和教职工福利方面相关的制度、办法的制定,监督有关部门对有关教职工福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学校制定的办法的贯彻执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福利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工会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在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主席团提出组成人员及负责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福利工作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

第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福利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工会委员会指导下按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经常听取广大教职工在福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学校党政关心群众疾苦、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七条  预审学校行政制定的有关福利方面的规定,为教代会决策提供依据。听取和审议学校福利费用的预算和决算情况的报告,监督学校福利费的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教代会报告。

第八条  参与讨论对困难教职工的补助办法和方案的制定,并监督其实施。

第九条  参与学校有关教职工住房、医疗、保险、劳保等方面改革与建设的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学校做好集体福利工作。

第四章   活动方式

第十条  在讨论决定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群众福利方面的事项时,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

第十一条  福利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福利工作委员会召开的每一次会议,都要形成会议纪要,报校工会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北京语言大学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工会福利工作委员会。



北京语言大学教代会、工会代表及其工作机构

组成人员实行替补制的规定


根据《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规定,我校教代会及工代会代表实施常任制,任期5年。由于在任期内代表及其机构成员会因种种原因发生较大变动,为了保证代表满员、机构健全,使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代会、工代会代表及工作机构人员有下列情况要进行替补:

(一)调离学校;

(二)出国、停薪留职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退休;

(四)校内调动,离开原选举单位。不含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校工会委员会成员;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及机构职责的。

二、替补程序

(一)教代会代表的替补

1.由所在部门工会征求本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后,提出代表人选。

2.替补人选按代表产生办法进行补选。

3.补选结果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定。

(二)教代会代表组组长的替补

1.代表组组长失去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原代表组所在党组织应及时从代表组中推荐替补人选。

2.替补工作由各部门工会主持实施。

3.替补结果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定。

(三)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替补

1.替补人选原则上应为原代表面的同类人员。

2.替补人选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同校党委及有关单位协商提名(不是代表的应由所在单位先补选为代表),由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通过。

3.向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报告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结果。

4.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的替补。

(1)其替补人选原则上由执行委员会与校领导及有关代表组协商提名。

(2)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通过。

5.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的替补

(1)替补人选原则上应为原委员所代表面的同类人员。

(2)替补人选由校工会委员会同有关单位协商提名(不是代表的应由所在单位先补选为代表),报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通过。

(3)向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校工会委员替补结果。

6.校工会经审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替补

(1)由校工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替补人选。

(2)替补人选报校工会委员会审定。

(3)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替补情况。

7.学校教代会、工会代表及其各级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的补选或替补,一律报校工会备案。



北京语言大学工会会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及全国总工会《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为做好工会会员会费的收缴,管好、用好会员会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缴标准

我校在岗的正式会员,每人每月应交纳月工资(档案工资部分)收入的0.5%,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会费。

二、会费收缴办法及使用范围

(一)会费的收缴每半年进行一次。各部门工会以工会小组为单位进行收缴,并填写《工会小组收交会费清单》。此清单一式三份;工会小组、部门工会、校工会各保存一份。工会小组长向部门工会组织委员上交会费时应分别在指定位置签名。校工会收到部门工会交纳的会费后应开付收据。

(二)会费的使用。校工会将收缴的会员会费作为下拨活动经费,全额返还给部门工会。由部门工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支付部门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建家、宣传、教育、文体等集体活动。

三、会费的管理

(一)各部门工会要建立经费收支账簿,设专人管理,做到帐款分开,账、证、款三相符、原始凭证真实可靠。经费支出必须有经手人和部门工会主席的签字。部门工会的经费收支使用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

(二)校工会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将适时对部门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北京语言大学工会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谐校园和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陶冶教职工情操,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规范在校工会注册的各教职工社会团体(简称社团)的组织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0号令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总则第三条规定,在本校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民政部门申报登记范围,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校内教职工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校内各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社团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校内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本人必须是本校工会会员及教职工;

(二)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组织负责人;

(三)  有经校工会审查批准的社团《章程》;

(四)  社团成员人数不得少于15人;

(五)  须向校工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六)  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和经费来源;

第五条  提交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报告;

(二)  负责人、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三)  章程

第六条  章程内容,应包括下列款项:

(一)  名称、宗旨及性质;

(二)  活动内容及范围;

(三)  社团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四)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五)  必要的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七条  申报社团,在得到校工会批复后,应及时召开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公布社团《章程》,宣布社团负责人,提出注意事项和管理要求。未经校工会批准,不得擅自组织社团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各社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批评建议权;

(三)  拥护社团章程,维护社团荣誉,执行社团决议,完成社团任务;

(四)  参加社会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社团正、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二) 在本社团活动领域内有一定的特长、威信和影响力;

(三) 身体健康,有组织活动、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校内教职工社团(协会)归校工会统一管理。校工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社团申报,对社团注册申请作出审查和批复,并办理登记备案;

(二)对社团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实施年度检查审核制度;

(三)指导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违章行为予以纠正;

(四)根据需要与可能,为社团开展活动提供的必要经费或条件支持;

(五)负责学校社团参加校外活动的审批。

第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违规行为时,校工会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取消经费支持、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的处理。

(一) 超出《章程》和规定范围开展活动的;

(二)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 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四) 财物管理混乱的;

(五) 长期不开展活动的。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获得捐赠和资助;

(三) 在《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成本性收入;

(四) 获校工会批准资助的校级以上各项赛事、大型活动的专用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的管理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接受校工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校内已经成立的各类教职工社团必须根据本管理办法,到校工会补办注册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属工会管理范围,校工会不予认证,也不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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