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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05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校园文化建设,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和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引导、规范各协会组织建设,提高协会管理,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二条: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校工会管理和指导下,由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校工会的管理和指导。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的活动。   

第四条:校工会对各协会负责进行指导、扶持和监督,并定期对各协会进行评估与考核。

 

第二章  协会成立与注销

 

第五条:协会申请成立的条件:

(一)具有规范的协会章程;

(二)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有专人管理;

(三)有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参与, 会员一般在15人以上;

(四)各协会将按照各自特点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如专业特长要求、体质条件等),入会条件应兼顾专业特长和群众性;

(五)每年组织不少于5次与协会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协会申请成立流程:

(一)由拟成立协会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申请表》、《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负责人登记表》,同时提交协会的章程、会员名单等材料;

(二)经校工会审核批准后,填写《北京语言大学教职工协会登记表》,办理注册手续并备案;

(三)协会可以自行设计会旗、会徽、会标等,但须经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工会将对其进行整改或注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犯校规校纪,扰乱学校正常的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

(三)协会负责人未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协会一年内未进行正常活动。

 

第三章  协会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会员加入协会条件:

(一)本校工会会员;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热爱学校,承认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八条:协会负责人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为人正派,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

(二)能够调动会员积极性,不断稳定和扩大队伍,保持协会的生机和活力;

(三)协会负责人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上报学校工会批准;

(四)协会领导机构换届前,应提前向校工会提出申请。新一届负责人需经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并上报学校工会批准。

第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拥有协会负责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监督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各项决定;

(二)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协会可根据自身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置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

 

第四章  协会活动与经费

 

第十二条:协会依据各自的章程和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协会可根据各自特点和情况,兼顾普及和提高两个方面开展活动,以满足广大教职工的不同需求。

第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与管理:

(一)校工会每年按工会经费预算为协会提供活动经费;

(二)协会会员会费;

(三)各类赞助和捐助等;

(四)协会要制定出会费管理办法。校工会下拨活动经费和会费应由协会专人管理,协会实行一支笔制度。  

(五)协会须定期向会员报告协会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协会如代表学校参加区级以上各类比赛、交流、展示、演出等活动,须提前向校工会提出申请,校工会同意后可根据比赛实际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章  协会考核与评比

 

第十六条:校工会将成立协会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协会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在校工会正式注册的协会,需在每年元旦前两周向校工会递交年度工作总结和新学年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校工会每年在寒假前对各协会进行考核和评比。考核内容包括:

(一)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等;

(二)参加校内外比赛、交流、展示、演出等活动情况;

(三)协会活动实际成效,包括宣传海报、展板、新闻稿件、图片、声像资料等;

(四)经费(校工会拨款、自筹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五)本年度发展新会员情况。

第十八条:校工会依据协会报送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协会,校工会在新学年将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对评选出的优秀协会,校工会将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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